組織章程
國立成功大學光電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103.10.25 草擬修定
103.11.8第一次系友大會通過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國立成功大學光電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以連絡光電系所畢業生之感情、互助合作,協助發展母系之教學研究工作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(以下簡稱成大光電系),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,其組織另定之。
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為
- 定期召開系友大會,協辦各屆畢業生同學會聚會。
- 推動成大光電系系友聯繫工作。
- 籌募基金,協助母系推動系務。
- 籌募獎助學金及急難救助基金,協助母系學生就學。
- 促進學術交流及研究開發,加強母系與產業界建教合作。
- 本會傑出系友之表揚。
- 收集系友資料及發行系友通訊刊物。
- 建立業界會員與尋求就業會員之雙向溝通服務管道。
第二章會員
第五條:一般會員
凡國立成功大學之光電工程學系、光電科學與工程研究所、光電科學與工程學系、產碩專班畢業或肄業者及曾在前列系所服務者,皆為本會之一般會員。
第六條:榮譽會員
凡對成大光電系有特殊貢獻者,經由本會一般會員之推薦,並由理事會通過者,得由本會理事會聘為榮譽會員。
第三章組織及職權
第七條: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利、並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並應以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任務為榮譽。
第九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決定會務進行方針,選舉理監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條:本會設理事十三人,監事三人,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為義務職,任期均為三年。現任及新任之系主任為當然理事,其餘理監事由出席會員大會之全體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。理監事之任期均自當選之次屆理監事選出為止。理事會召開時需8人以上方能開會。
第十一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會務。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一人,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任期均為三年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,負責主持會務。
第十二條: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稽核本會經費之出入及監察本會一切會務。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任期為三年。
第十三條: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,由理事長聘任之,任期為三年,得連聘,為義務職。
第十四條: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會計出納一人,其他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會遴聘之。總幹事承理事長之指揮,處理日常會務,協辦各級同學會及編輯系友通訊及系友聯絡事宜。總幹事、會計出納及其他幹事於理監事會同意時得支領工作津貼。
第十五條:本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由理監事會另訂之。
第四章會議
第十六條: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,或經會員百人以上之請求,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十七條:本會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集,最遲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會員,並需50位以上會員出席方得開會,會員因故不克出席者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本會會員代理出席,但每一會員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。
第十八條:本會會員大會,以理事長為主席,理事長缺席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,副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。
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大會須有出席會員過多數同意方得決議。
下列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三、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團體人之解散。
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。
第二十條: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召集臨時會議及聯席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:理監事會均需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由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五章經費
第二十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
- 自由捐贈。
- 其他。(例:每次報名之註冊費)
第二十三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總報告並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六章附則
第二十五條:本會會員有損壞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提交會員大會除名。
第二十六條:本章程經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